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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40694,
"HansardID": 8185,
"MeetingDate": "2025-07-16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76,
"SpeakerName": "梁美芬 / PRISCILLA LEUNG",
"Speeches": "梁美芬議員:代理主席,本人發言支持《2025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這項條例的名稱是《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我想我們亦要向香港市民說明一下,其實當中的修訂內容是相當重要的,雖然牽涉很多不同的條文,但主要是我們經常說的法律適應化的過程、去殖化的過程。如果說法律適應化,市民可能不太明白,其實基本上是將很多過時的法律更新,將回歸之前使用的名詞,例如很多同事指出仍然使用“英皇陛下”等用詞,希望分數次完成更新;有時候亦會出現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所以我們現在這項有關成文法的條例,其實是分開數批來更新的。我很高興司長說他現在也在席我們在法案委員會討論時,問及時間表和路線圖時,司長說會在這屆的任內,希望能夠將已看到應該修訂的部分,分批提交上來審議。我很高興聽到這個時間表,第一次在這一屆十分清晰地聽到這個時間表。所以這是我們第二次審議的法案,去年我們已經審議了一批修訂,今年是做第二批。我十分明白,法律適應化或去殖化的整個過程,是“牽一髮動全身”的。所以去年有些提交上來的修訂,我們思前想後,還是不如先不要修改,不知道會否牽涉中央的剩餘權力問題,又或我們擬修改的字眼可能尚未很穩妥,也曾出現這樣的情況。今年其實也曾出現類似的情況。其實我想稱讚政府,我覺得政府在審議過程中態度非常開放,從善如流。如果聽到我們有說服力的原因,或者認為不一定要作這樣的修改,政府都採取穩陣的做法,即打“穩陣波”。今年已是回歸第二十八年,我們回顧以往,我認為各個政策局的步伐始終有點緩慢。若然純粹由律政司帶動,便要各個政策局逐一審視。這從來也是雞與蛋的問題,若然由政策局發現自己相關的行業所屬的條例已有修改,因為已簽訂了新的條例、公約或其他國際的條約等,它便應自己懂得提交修訂予律政司協助修改。有時候可能是要用家、律師或議員提醒的,看到條例已真的很過時,便會反過來向律政司反映,從而引發這個互動過程。我覺得緩慢的原因是在政策局方面,每次前來都提交一大批修訂,各個政策局也帶同數位同事前來。政策局應該是最了解那些法律怎樣使用,應該有人負責經常更新其情況,是應該作為主動的一方。但是,若政策局未能做到主動,而大家又熟悉這件事、懂這件事的話,那應該怎辦呢?那麼律政司就應該擔當大廚房的角色,因為它是服務所有政策局的,等於一個法律部。我們近年不斷提倡使用科技。我曾於2000年在城市大學申請了3年的leave,專門開發一個中英雙語的中國法律網上版。我記得我曾到律政司那邊present,最後律政司訂閱了那個database,那是有關中國法律的。現在這套database賣了給一個更大的數據庫公司,當時是2000年。那時候我們到各處推廣,到了不同國家的政府部門,他們都很積極購入不同的軟件。2000年的時候,已經提倡將來不會再有這些實體書本,當時我們不相信,但發展至今,我們很多法律書本其實已不再使用,只依靠那個數據庫。在25年後的今天,我覺得我們要積極利用科技。各個政策局尚未“殺到埋身”,可能也不會提出修改,而律政司又不可能逐個政策局叩門的情況下,如何減少某些最重要、最重大的事情所屬的法例尚有未更新的用詞,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純粹靠人手、靠你們這樣做,我覺得真的很緩慢。我相信現在全世界,有很多這類的軟件,我覺得要積極地去做,尤其是圖書館、我們立法會、政府圖書館、律政司那邊的也真的要做,他們的librarian是四處尋找這些軟件的。我希望這樣能夠縮減律政司和各個政策局所面對的龐大工作,我希望可以再加快,真的能夠達到司長所說的,在本屆之內起碼可以“交功課”,不會在一些法例中仍存在一些太誇張的事情。第二,我很高興政府經過深思熟慮後,接納了我提出的一個意見,就是關於《條例草案》的第5部,剛才法案委員會主席也有提及的,就是第7(1)條、第8(1)條和第9(1)條,涉及《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當中提到一項建議修訂,就是將“中國大陸”,英文是“Mainland China”,改為“中國(香港、澳門及台灣除外)”,而英文是“China (excluding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就這項改動,我記得在法案委員會中我多次提到,是否仍用“中國大陸”和“中國內地”,我自己支持在相對台灣海峽的時候,我們可以使用“中國大陸”;而在回歸之後,香港、澳門在相對於內地的時候,則用回“內地”一詞,基本上在主要的情況也是這樣使用,大家也是同意的。但在這次的情況,第一,出現了“台灣”;第二,若然真的這樣改了,我覺得我們這個改動,一如我經常說,要考慮普通人會怎樣理解,普通人看了這修改後,會否誤以為香港、澳門、台灣是排除在中國之外呢?很多人不會像我們律師般逐字琢磨研究的。局方聽了這個意見之後,也曾想過不如採用其他表述,就是說香港、澳門及台灣以外的中國其他部分,但又十分累贅。真的,在這樣的環境下,我覺得就用回“Mainland China”、“中國大陸”。這是我們自小的理解,大眾又很容易明白,我很高興這個意見最後獲得採納,反映政府非常認真地考慮委員的意見,同時在這次做了一個很好的功課。所以,我支持《條例草案》。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165,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16-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MF_0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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