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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40781, "HansardID": 8185, "MeetingDate": "2025-07-16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81, "SpeakerName": "林筱魯 / ANDREW LAM", "Speeches": "林筱魯議員:多謝代理主席。在全球能源結構不斷優化的今日,新能源產業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發展。作為新能源產業中的重要分支,氫能因為零排放、能源效率高等特性,被視為“終極能源”之一。(主席恢復主持會議)當下,氫能以其獨特的優勢和巨大的潛力,正逐步發展成為推動能源轉型的重要力量。在全球趨勢下,香港正積極推動能源轉型,氫能發展作為關鍵的新能源政策,對實現碳中和目標都具有戰略意義。政府公布的《香港氫能發展策略》明確提出四大方向:“完善法規”、“制訂標準”、“配合市場”及“審慎推進”,其中法規革新更是首要任務。現行《氣體安全條例》將氫氣單純視為工業氣體管制,完全未涵蓋其作為交通燃料的特殊性,這個立法滯後的情況,嚴重阻礙氫能應用發展。所以《條例草案》的修訂至為重要,能夠為本地氫能產業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和穩定的規管環境,進一步推動氫燃料汽車、加氫站等基礎設施的發展。作為法案委員會的一員,本人支持此次對條例的更新,相信此舉將有助香港推動氫能產業的發展,同時完善相關交通法例的配套,為綠色運輸轉型奠定堅實基礎。交通運輸作為氫能應用的關鍵領域,對於其發展前景和實施條件,都必須有明確規範。在推動氫能交通工具發展的時候,必須有一個完善且清晰的法規和嚴謹的安全指引,才能夠讓社會大眾安心接受氫能這種清潔能源,進而促進香港綠色交通轉型的順利推進。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我特別關注氫氣的使用和運輸安全,尤其是如何明確區分“受規管氫氣”和“不受規管氫氣”的定義和管理範疇。如果不能夠釐清定義,恐怕難以有效涵蓋實際操作中的複雜情境。因此,我建議政府應該採取更嚴謹的識別方式,具體釐清兩者的界線,以避免監管漏洞。當同一容器、車輛或管道可能混合運載或處理不同類的氫氣時,應該制訂具體的操作規範以確保能夠有效落實法規。對於小型通用零件、工程用途轉換和標籤管理等細節,政府亦必須提供清晰的標準指引,避免業界因為規範模糊而無所適從。對於權責歸屬問題,我建議政府必須明確執法分工,可以清晰依據相關法例採取執法措施。政府應該由整體供應鏈的角度出發,針對氫氣由生產、運輸到終端應用的每個環節,特別是對於實際操作中可能出現的灰色地帶,系統性地檢視現行規範的不足之處。唯有透過全面而細緻的立法設計,才可以兼顧氫能發展的彈性和公共安全的要求,為業界提供可遵循的明確框架。不過,我認為《修訂條例》仍然有可以改進之處,特別是在應對新興交通工具方面顯露局限。氫能技術在交通運輸領域的應用正快速發展,科技發展更催生出更多複雜場景,現時新能源交通工具可以覆蓋海陸空,飛行汽車不是科幻電影而是現實。內地和國際市場已經有海陸兩用、水空兩用的創新交通工具,這些設備往往同時具備多重功能屬性。當氫能在這類設備中既可能作為推進燃料,又可能用於浮力調節或其他工業用途時,現行3套法例能否準確界定其監管範疇,在執行上肯定有困難。香港作為國際創新科技樞紐,亦將陸續出現各類新型氫能交通工具。這些創新應用已經超越傳統氣體安全管理的範疇,但現行法規僅依靠分散的法例進行監管,不僅缺乏系統性整合,更難以應對氫能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需求。我希望政府能夠正視這些已實際存在的技術場景,通過這種務實而前瞻的法規改革,才可以既確保安全監管不留空白,又為發展氫能產業創造有利的法制環境,真正鞏固香港在國家氫能戰略中的領先者地位。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SeqNum": 253,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16-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SLA_00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