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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05562, "HansardID": 8011, "MeetingDate": "2025-07-09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215, "SpeakerName": "簡慧敏 / CARMEN KAN", "Speeches": "簡慧敏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我感謝邱達根議員提出的議案。據警務處處長昨天透露,今年首5個月全港錄得近36 000宗罪案,詐騙案佔近48%,同比升8.4%,其中約七成屬網上騙案,足見網絡詐騙問題的嚴重性與迫切性。談到香港的網絡安全法規,即將於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雖然並非整體性網絡安全法,但亦是香港網絡安全防衞的重要組成部分。邱議員的議案是要完善針對網騙及電騙的法律體系。所以我就此提出3項建議,拋磚引玉。第一,修例以應對電騙的挑戰。現時,不論申請人是否香港居民,均可向每間電訊商登記最多10張電話儲值卡(PPS card),而且經實名登記的電話智能卡(SIM card)並未禁止轉售,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因此,政府必須加快提交法例的修訂建議,包括大幅降低登記電話儲值卡數目上限及訂立新罪行打擊不當使用SIM card的行為。不過,有業界反映,問題的癥結在於電訊商核實用户身份證明文件這第一防線。因此,我建議局方要求電訊商在發卡前核實客户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解決騙徒利用假身份開卡的問題。例如,對香港居民而言,可以考慮使用“iAM Smart”進行身份認證。下一階段,我建議局方研究,若電訊商未有妥善核實客户身份,需為詐騙行為負一定責任。此外,為更有效打擊跨境犯罪(例如,在境外轉售電話卡予不法分子的行為),我建議當局在修例時參考“起底”法例的成功實踐,適當加入“域外效力”的條款,增強法例的效能。同時,當局亦應研究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以更有效遏止詐騙及滋擾的情況。事實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自2007年12月生效以來,罰款個案寥寥可數。我建議通訊辦可主動邀請私隱專員公署共同進行循規審查,加強防騙防滋擾的規管。第二,賦權打擊網絡詐騙行為。目前,根據行之有效的法例,一旦發生“起底”個案,私隱專員有權進行刑事調查、檢控和要求移除相關信息。我建議政府參考新加坡《網絡犯罪危害法》(Online Criminal Harms Act 2023),在懷疑或有理由相信任何網上活動可引導或促進行騙或惡意網絡活動罪行的情況下,不論該行為在境內或境外發生,當局有權發出各項指令,包括停止通訊、內容屏蔽、用户限制、網域屏蔽,以及刪除相關的應用程式,不遵從指令者可被起訴;並參考我剛才提及的“起底”法例,明確執法對象可涵蓋本地及海外平台,同時研究剛才邱議員亦有提及的相關平台主動偵測及下架詐騙信息的責任。第三,研究專門立法打擊傀儡帳户。本會在6月通過了對《銀行業條例》的修訂,引入自願機制,容許銀行為防範或偵測罪行而交換個人帳户信息,已經是一個有效的手段堵截騙款。不過,我認為依然有空間透過專門立法,進一步打擊傀儡户口。內地及新加坡均已制定“借/賣户口”實施專門法例,罪行的門檻較香港現行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為低。根據相關法例,只要證明嫌疑人處置的財產與收入不對稱,允許他人操作帳户,未有合理查明資金可被檢控。最後,在行政立法良性互動下,我們需要更主動、提速提效,多管齊下,進一步完善反詐法律制度是必由之路。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原議案和修正案。", "SeqNum": 190,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09-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KWM_00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