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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05548, "HansardID": 8011, "MeetingDate": "2025-07-09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65, "SpeakerName": "李浩然 / HOEY SIMON LEE", "Speeches": "李浩然議員:多謝代理主席,亦多謝邱達根議員提出今天這項議案。我發言支持邱達根議員關於研究訂立網絡安全法和相關法規,以完善反網絡詐騙體系。網絡安全與國家安全緊密聯繫,所以保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必然延伸到保護網絡安全,這亦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當中的重點領域。諴如原議案提及,關於提升網絡安全,不應只聚焦在網絡詐騙,也應該趁此機會,好好管理網絡環境,包括管理網絡發布不實、誤導信息等。事實上,這個問題和相關立法,在我們這個資訊時代遲早都要面對。而這個問題的立法及執法過程當中,最困難的地方,莫過於在執行網絡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甚至是非常普遍遇到伺服器和發布行為出現在域外的情況。然而,現行的香港法例通常以“屬地管轄”作為主要原則,即僅對發生在香港境內的犯罪行為有直接管轄權。如果詐騙團夥的伺服器、營運者或受害者均處於境外,香港的執法及司法機關便難以直接介入。同時,不同司法管轄區對“網絡詐騙”的定義、規管可能存在差異,某些行為可能在某國合法,而在另一個國家則屬違法,香港因而難以單方面主張管轄權。部分國家例如歐盟國家有較嚴格的數據私隱法律,可能會拒絕香港的取證請求。此外,香港尚未加入一些條約,例如《布達佩斯公約》國際公約,因而難以直接援引國際規則要求協助。即使我們已經確定犯罪窩點,亦可能無補於事。就此,政府會否考慮,我們進行相關的立法時,將一些特定場景,以法定方法簡化刑事舉證的程序?例如這些信息被特區居民接收到,也可能會作為管轄的標準?在跨境取證和司法互助方面,網絡詐騙案件一般需要快速凍結資金、獲取電子證據等,但按照現行機制,現時香港需通過《刑事司法互助條例》向外國請求協助,過程通常需時數月甚至數年不等,這為跨境網絡詐騙留下了非常大的缺口,詐騙團夥可能早已在網上銷聲匿跡。此外,詐騙集團經常使用境外雲服務器,或者端到端加密通訊工具,香港執法部門難以直接調取數據,部分國家會要求數據本地化存備,香港又需要通過外交或司法途徑申請,這樣不免窒礙了整體的執法和管理效率。為此,建議政府在立法時應該考慮在證據取證的程序上,考慮在相關域外服務器運營商拒絕合作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接納傳聞證供以作為滿足舉證責任等安排。在管理過程中必然出現妨礙言論自由的爭議,所以在虛假或誤導的追責時,必須平衡惡意、嚴重疏忽和一般大意之間的嚴重性,也應該考慮引入免責機制,盡量減少對真誠和正常網絡交流的限制。我的修正案,主要是針對原議案就關於研究立法的時候,對於境外管轄和執法的問題,在研究立法的時候,以上的考慮應予以十分核心的考慮。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同事支持我的修正案。", "SeqNum": 176,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09-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HS_00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