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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40369, "HansardID": 8183, "MeetingDate": "2025-07-02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96, "SpeakerName": "陳曼琪 / MAGGIE CHAN", "Speeches": "陳曼琪議員:多謝代理主席女士。本人發言感謝洪雯議員提出及時到位的議案。我認為不論是否在北部都會區核心區設立法定機構及專屬法例,都必須促進核心區在跨境數據的安全、其制度銜接及法律保障。我的發言題目為“為河套香港園區制定數據安全條例,確保數據安全與規範管理”。北部都會區核心區的要素跨境流通極為重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涉及深港數據基礎建設互通,當中又涉及數據主權、法律配對、配置等核心問題。在跨境數據中心的建設背景下,內地與香港的數據雙向流動面臨結構性挑戰與系統性風險,需從多維度全面審視。數據是寶貴資產,我國人口數據更是重要戰略資源,生物科技領域涉及國家安全,需防範境外勢力通過河套園區竊取敏感數據。當前,河套園區跨境數據方面存在以下挑戰:第一,法律與監管框架不完善。香港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數據跨境治理方面較薄弱,其中第33條已制定30年尚未實施,當然,實施亦已過時,與歐盟及內地法規相比,差距非常明顯,亦不符合現時的國際需求,導致數據雙向流動缺乏保障、價值不對等。第二,法律及合同的框架差異。內地與香港法律的體系、適用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不同,跨境訴訟、仲裁與調解困難,影響數據使用的規範性與公平性。為全速推進核心區的跨境數據安全流動建設,本人提出以下3項建議:第一,參考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及香港《私隱條例》,以普通法形式,制定一套專屬河套園區(包括香港及深圳園區)的數據安全條例,並通過“港資港法”適用於深圳和香港園區。第二,平衡監管與吸引力。建議條例強化監管同時,當然避免過度嚴苛。以香港普通法為基礎,設立靈活安全的數據傳輸框架;設立河套仲裁中心,並透過“港資港仲裁”方式,專門審理一園兩區的商事糾紛。第三,制訂河套專用標準合同,供進駐園區的企業參考使用,推動一園兩區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我謹此陳辭,多謝代理主席女士。", "SeqNum": 227,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02-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MKM_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