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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40371, "HansardID": 8183, "MeetingDate": "2025-07-02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81, "SpeakerName": "林筱魯 / ANDREW LAM", "Speeches": "林筱魯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我首先感謝洪雯議員提出原議案。原議案的內容,以我的解讀,指向4個重點:第一是時間,重點是要加快;第二是地點,重點在核心地塊和關鍵基建,有面有線;第三是行動計劃,重點是要有明確時間和行動目標;第四是執行機制,重點是要設立包括產業、基建、土地開發、投融資和項目審批等政策的跨範疇機構。前3點是目標,需要通過第四點的機制落實,而機制的結構、內容和運行方式才是討論重點。“產業帶動,基建先行”,是北都發展的主旋律。大家想快點看到的成果,是將能夠幫助香港經濟轉型的創科產業和其他新型工業早日落地,但產業需要基建和社區配套兩條腿一起走。如果執行機制只強調協調基建工程或招商引資,則根本不需要新的體制和機制,只要求政府強化現有架構,“加多兩錢肉緊”就可以。所以,我很欣賞張欣宇議員的修正案,新的機制必須有跨政策範疇的決策和執行力,否則,目標產業和企業要落地,只會一如既往在政府的條條框框之間遊走,久久未能拍板,甚至“趕客”。我需要強調,協調統籌不等同決策,將商議對方的要求轉達不同部門,繞兩圈後,再約見進行下一輪會議,與兩群有決策權的人坐在一起,可以即時回應對方的要求和問題,處理原則分歧,商討協議細節,是兩回事。政府亦十分清楚,傳統的賣地和招標方式,對招引目標產業和重點企業落户北都,未必適用。迪士尼樂園和數碼港都是有為政府結合高效市場的先例,兩個項目由商議、規劃、填海開山、建路、供水、鋪電,至第一期完工也無需5年。但北都建設戰線很長,不是針對單一企業,要整體提速,就要更具魄力的體制變革。原議案提出成立法定機構,既稱之為“法定”,亦即須立法,我們就要討論需要把甚麼權力授予機構,才能達到預期目標。如果整個北都事無大小,不論民生經濟、建設保安的公共決策權,都交由機構管理,北都肯定是“特區中的特區”,而這個法定機構的負責人就好像“北都特首”,我相信這不是原議案的倡議或希望看到的客觀效果。加快北都的基建和產業建設,離不開收地和財政劃撥等公權力,我認為不應亦不可轉移予政府以外的機構。以機管局為例,政府批地讓他們執行營運,而在指定範圍內和特殊情況下,可以承接如《建築物條例》等法例轉授的執行權力。北都整體發展的時間和地域跨度極大,涉及不同產業,提速的瓶頸,觸及項目撥款的優次、引進產業和企業的具體目標和手段、招商引資的政策支持和優惠,當中可能包括引入人力資源、牌照審批等一系列決策。如果只把問題聚焦在今日坐在議事廳內的發展局局長身上,我看不到對盡早得見產業成果有甚麼幫助。(主席恢復主持會議)現有相關法例法規並沒有阻礙政府提速和轉授內部權力,只要政府有決心,將需要運用的權力和資源,集中在一個指定內部組織,賦權指定決策人員即可。如果為了確保內部暢順而立新法例,法例亦必須將權力和資源鎖定在指定地區和項目,達致權責分明,才可以減少推讓拖拉,提速完成目標。如果做得到,可收破繭成蝶的系統性效果;做不到,就只能夠在穩步前行的基礎上,尋求個別項目或地塊層面上的提速。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229,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702-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SLA_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