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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02211, "HansardID": 7996, "MeetingDate": "2025-06-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93, "SpeakerName": "陳勇 / CHAN YUNG", "Speeches": "陳勇議員:多謝主席,也多謝局長。我謹以《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匯報法案委員會審議工作的重點。《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下稱“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以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從而促進職工會的健康發展。法案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舉行了兩次會議,並接獲14份意見書。委員注意到,若干事件顯示,2019年“黑暴”後,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及團體意圖以職工會作為幌子,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亦有一些已登記職工會進行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或與已登記規則不符的活動。委員認同有必要加強對職工會的規管,而《條例草案》能針對性地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同時顧及香港居民組織和參與職工會的自由和權利,對合法合規職工會的運作不會構成任何負面影響。委員就如何確保有效落實立法建議,提出多項關注和意見。委員支持《條例草案》所建議,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有關決定不設上訴機制,但可受司法覆核。為確保有關程序能符合普通法的自然公義原則,減低登記局局長的決定被司法覆核的風險,委員與政府當局探討登記局局長在行使有關權力時,會否先讓該等職工會作出申述。就此,政府當局向法案委員會保證,登記局局長在作出任何影響公眾權利、利益或合理期望的決定時,必定會遵守自然公義的原則及程序。為釋除疑慮,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將會在稍後動議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發言中,清楚說明登記局局長作出有關決定前,會考慮是否有需要給予有關職工會登記申請的發起人或擬合併的職工會作出申述的機會。委員同意,鑒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性質嚴重,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應永久喪失任職為職工會職員或作為新職工會登記發起人的權利。為防範職工會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或與在境外設立的組織聯結,藉此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干預本地選舉,委員認同有需要規管職工會收取及支用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把職工會與外國組織聯結的規管延伸至境外組織,以及職工會的職員須獲得行政長官同意,才可擔任在境外設立非已聯結組織的幹事。委員促請登記局局長做好把關工作,以防止別有用心的人規避上述限制和規管,同時亦須編製指引協助合規的職工會遵從相關規定。有關《條例草案》建議職工會須備存例如會員登記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紀錄等指明紀錄兩年,以更有效防範、調查及制止職工會的涉嫌違法行為及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委員察悉,政府當局在擬訂有關規定時,已力求在維護國家安全和減輕對職工會所構成的行政負擔之間作出適當平衡。然而,委員對職工會在遵從若干規定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難表示關注,並建議登記局局長向職工會提供更多支援,以及在規定實施初期,對未能遵從者從寬處理。此外,因應部分現行罪行的罰則將大幅提高,委員憂慮如職工會因一時疏忽違反規定,會對其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政府當局表示,職工會登記局會為須備存的指明紀錄製作範本供職工會參考。在一般情況下,職工會登記局會先以勸諭方式提醒職工會遵從法例規定,並會視乎情況才提出檢控。就《條例草案》建議賦權登記局局長可為保障會員利益,取消正進行解散職工會的登記,委員關注登記局局長在何種情況下,會認為正進行解散的職工會會員的普遍利益已受到損害或相當可能會受到損害,而需要取消該職工會的登記。政府當局表示,登記局局長會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相關因素,並在有需要時進行法定查訊,以及考慮是否有需要給予有關職工會作出申述的機會,而登記局局長的有關決定可被上訴。《條例草案》建議,登記局局長在職工會就取消登記提出上訴期間,可委任管理人接管該職工會的財產管理,直至上訴完結為止。任何人在管理人的委任有效期間,不得出售或處置該職工會的財產。在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建議下,政府當局稍後會動議修正案,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條文,訂明保障真誠購買職工會財產的購買人的例外情況;以及賦權登記局局長可將管理人或清盤人與第三者之間的糾紛轉介調解,以配合“調解為先”的原則。至於其他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的擬議措施方面,委員關注在容許職工會考慮是否接納非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為會員的措施下,可能會出現受僱於香港僱主但長期不在香港居住及工作的人,獲相關職工會接納為會員的情況。政府當局表示,登記局局長在決定是否登記有關職工會的規則時,會考慮會員是否在香港工作,僱主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以及僱傭合約是否受香港法例規管等因素。因應委員的建議,政府當局稍後亦會動議修正案,調高持續違反職工會或職工會聯會登記被取消時須交回登記證明書規定的罰則,以反映該罪行的性質及增加阻嚇力,並作出若干行文及技術性修訂。法案委員會對政府當局的修正案並無異議。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民建聯支持政府修訂《職工會條例》的建議。這項修訂並非憑空而來,而是緊貼香港職工會的實際情況,同時履行我們在《香港國安法》下的重要責任。條例的核心目標非常清晰,一方面旨在保障僱員依法組織工會的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相關的國際公約中已訂有明確保障;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意識到任何自由都並非絕對。國際公約本身也指出,為了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益,可以依法對結社自由作出必要的限制。這正正是我們修例的基本出發點,在權利與責任之間取得務實的平衡。相信大家對這次修例的背景有深切感受。大家也記得,在2019年“黑暴”期間,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和團體意圖透過職工會登記來奪權、奪票,甚至攪亂香港政制,達到“反中亂港”的目的。當時職工會登記局在短時間內收到4 000多宗申請是4 000多宗,大家可以想象當中的濫用情況而以往平均每年只有15宗。及後,香港由“止暴制亂”,到“由治及興”的階段,736間職工會中有不少自行解散,另有3 000多宗申請被撤銷,現時情況已返回正軌。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民建聯十分支持政府完善相關法例。具體來看,修訂建議主要針對三大問題。首先是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經歷過深刻教訓,包括立法會莊嚴的會議廳內的區徽被刻意塗污,大家記憶猶新;還有無辜市民被火燒、遭磚頭擊斃,大家都非常心痛。我們必須防範職工會被利用來危害社會穩定。因此,修例建議賦權登記局局長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拒絕可疑工會的登記或合併申請,並且禁止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擔任工會職務,從源頭堵住漏洞,確保職工會免受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的不良影響。同時,我們要防止別有用心的被定罪人士,藉成立新職工會進行非法或違規活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以及《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均容許為達至維護國家安全等合法目的所必要者,而依法限制結社自由的權利。我們認為這次修例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其次,是防範境外政治和非法干預。近年大家都深有感觸,很多媒體不斷報道,外部勢力的滲透手段層出不窮,修例明確規管職工會收取境外資金、與境外組織掛鈎或由職員兼任境外組織職務等行為,這並非封閉,而是確保工會真正為香港本地勞工服務,同時不受外力操控。最後,是強化執法效能,擴大職工會登記局的調查權力,讓規管機制能夠更靈活、有效和及時制止違規行為。值得強調的是,修例絕非一味強調限制,強化國家安全保障的同時,《條例草案》放寬了會員資格,允許工會接納非通常居港但從事相關行業的勞工,回應跨境就業的新趨勢,並允許工會動用本地的經費,參與選委會和行政長官選舉,拓寬合理的政治參與空間。此外,修例建議優化工會解散程序、名稱管理等技術細節,減少運作障礙。我們相信,這些調整有助於香港工會的健康發展。總括而言,這次修例經過深思熟慮,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同時符合保障自由結社權利的法律要求。相關修訂填補了現行條例的漏洞,但並無收窄合法工會的發展空間;既要求工會遠離境外政治操弄,但同時擴大其參與本地事務的渠道。我們深信,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下,職工會才能真正發揮團結勞工、促進權益的積極作用。因此,這次修例非常值得支持。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SeqNum": 219,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6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Y_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