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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02147, "HansardID": 7996, "MeetingDate": "2025-06-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215, "SpeakerName": "簡慧敏 / CARMEN KAN", "Speeches": "簡慧敏議員:多謝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通過《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一體推進教育發展、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在國際高等教育研究機構QS最新公布的2026年世界大學排名中,本港有5間大學躋身全球百強,我的母校香港大學更躍升至歷史性的第11位,創下前所未有的里程碑。夏寶龍主任今次訪港期間,首次集體會見八大代表,並多次強調高等教育是香港的金字招牌,充分證明香港的能力和底氣。我們更應積極把握地緣政治變局中的新機遇,全力發展香港成為國際專上教育樞紐。雖然公帑資助的大學在國際上屢創佳績,不過,國際專上教育樞紐的建設不能只聚焦於單一賽道。自資專上教育界別(下稱“自資界別”)同樣是重要力量,應以獨特的辦學方式,開設特色專門學科等,開闢新賽道。然而,現行《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作為自資界別的主要監管框架,自1960年制定至今,從未進行過重大檢討,並不足以促進自資界別的健康和蓬勃發展。目前除了11所學位頒授自資院校根據第320章註冊外,另有7所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而開辦副學位課程的院校,以及公帑資助院校的附屬自資部門。然而,第279章主要規管中小學教育,並非規管專上教育最適合運作的相關條例。第320章歷經65年,今天局方終於提出期待已久的《條例草案》,我認為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值得支持。今次修訂第320章和其附屬法例,改革自資界別的規管制度,統一規管架構,將助力自資界別在香港建設國際專上教育樞紐及打造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的進程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代理主席,作為法案委員會委員,我現在想就《條例草案》數項主要修訂表達我的看法。第一,我認為法例要體現局長對大政方針的掌握。為加強體現教育局的監管角色,《條例草案》建議把一些重要的,例如頒授學位、學院註冊和取消註冊等重要事項的權力由常秘轉授局長,而其他屬執行性質的法定權力,則繼續由常秘行使。若對局長的決定存有異議,現時條例可就一些註冊事宜,以呈請方式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如果針對學位頒授的一些決定,則可向政務司司長呈請上訴。同時,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保留了例如批准名稱中包含英文字“University”或中文字“大學”字眼的學院註冊時,保留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代理主席,古語有云“治不逾官”,任何法定權力安排也應該符合相稱性,在其位,謀其政,用權不逾矩,行之有規。為了確保局長與常秘之間的權責匹配,審議《條例草案》時,我和其他委員提出了法定權力安排的條文,應充分體現局長作為問責官員的權責。與其逐條審視各項法定權力的分布是否合理,不如借鑒其他條例的做法,例如本人擔任主席的《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第653章)第69條的做法。我們樂見局方採納相關建議並提出修正案,新增第13A條,賦權局長就執行第320章下的職能,向常秘或獲授權人員給予指示,而有關人士須遵從局長的指示。我希望日後局長適時運用該條文的賦權,在執行專上教育政策時,用好給予指示的權力。第二,要盡快制訂“適當人選”準則的指引。《條例草案》訂明,註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校長、副校長或教師均需要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我和部分委員認為“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未夠清晰。就此,局方表示會在《條例草案》生效前公布“適當人選”準則方面的行政指引,我對此表示歡迎。局方也提及會參考《教師專業操守指引》。不過,有業界向我反映,除教師外,因為“適當人選”還適用於包括校董會成員及校長等職位,所以對“適當人選”評定準則不應該“一刀切”,而是因應崗位、職位而設定,例如對校董會主席和校長等,應規定具備辦學和管理經驗、國際視野等,如果僅參考適用於中小學教師的《教師專業操守指引》,並不充分。因此,我建議局方參考其他專業當中就“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 person)的相關指引及條文。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29條清晰列明“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考量因素,以及可以借鑒《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16(10)條,訂明教育局可就準則發布行政指引的程序。對此,局方認為教育界與金融界在監管嚴謹度上存在差異,我對此也是認同的,但局方承諾會參考相關指引,若有合適之處,將納入制訂的行政指引當中。代理主席,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也做了一些很重要的完善工作,包括把註冊學院的管治架構大幅精簡,由4層縮減為兩層,並不再要求學院設立校務委員會及院務委員會。在此情況下,現時在第279章下註冊、對第320章運作不熟悉的院校需要局方提供清晰明確的指引,讓它們開展對自身合適性評估和如何符合第320章的要求。我呼籲局方在制訂指引時,充分與業界持續溝通,我亦會持續關注指引的制訂進展。第三,要貫徹問責性及透明度。《條例草案》規定學院須不時向教育局常秘提交策略計劃和年報,並向公眾發表該等文件的摘要,我認為此舉有助實現問責性和透明度的政策目標。此外,學院亦需向公眾提交主要財務資料,例如總收入、總開支及總儲備等,以便公眾了解學院的運作情況,例如是否收支平衡等。我建議局方扎實推進,以及切實地將問責性和透明度的政策目標落到未來的監管當中。最後,我歡迎局方提出修正案,現今將最初未確定的條例生效日期確定為2026年8月1日,代表局方展現實施條例的決心。該日期正值開學前,是一個較為合適的時間點。加上3年的過渡期,即由《條例草案》通過1年後,讓現時已註冊的學院適應,生效後再給予額外兩年過渡期,讓未根據第320章註冊的院校完成註冊程序。在這個過渡期,我希望局方提供適切支援,讓學院能夠找出其特點,順利過渡。此外,國際專上教育樞紐的建設離不開跨部門的通力合作。以最近提及發展局與教育局攜手推出的先導計劃為例,該計劃以政策引導市場力量,鼓勵市場以自資和私營方式將酒店和其他商廈等改裝為學生宿舍這是值得點讚的從而增加宿位,足見國際專上教育樞紐的打造是全社會的共同使命,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恢復二讀及通過《條例草案》及修正案。多謝。", "SeqNum": 154,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6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KWM_00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