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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02216, "HansardID": 7996, "MeetingDate": "2025-06-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75, "SpeakerName": "林振昇 / LAM CHUN-SING", "Speeches": "林振昇議員:多謝主席。今次修訂《職工會條例》(“《條例》”),有助建立一套更全面的職工會規管制度,為香港築牢更穩固的國家安全防線。還記得在2019年“黑暴”期間,曾有年青人跑來我們工會辦事處,說上來簽名,問他簽甚麼名字又講不出,然後讓我們看手機信息,原來是響應網上號召,成立工會發動政治罷工與所謂“35+”方案,做工會發起人,夠7人就成立一個工會,可見這些人連簽甚麼名都不知道,又不知道成立甚麼工會,不知道工會章程,更加不知道《條例》的內容,很明顯並非為勞工事務而成立工會。而最重要的是,其實他去錯了地方,應該是去隔一條街的工會。更加有工會囂張橫行,在入會表寫上“黑警”,要答對下一句才可以入會,如果答錯是否不讓人入會呢?是否遇到勞資糾紛也不會幫助工友呢?可見這些工會並不是為勞工權益,如果讓這些工會大行其道,將會影響香港市民在《基本法》下自由參加工會的權利。關於《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我認同當中建議被法庭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可擔任工會職員或發起人,以排除他們會繼續操控工會,再次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修例並無禁止曾經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參加工會,他們仍可享有《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參與工會和成為工會會員,可以透過參與工會向政府表達勞工政策的意見,可以接受工會服務,法例下賦予的各種權益也獲保障。可見今次修例,在達致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前提下,亦有充分考慮到市民參與工會的權利和自由,並作出一個合理的平衡。至於本地工會與境外組織的關聯,《條例草案》新增要求包括工會收取境外勢力的資金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作出申報,在獲得局長批准的情況下,工會才可以收取及使用有關資金。如果獲勞工處批准,工會可以更加放心。但資金的定義很闊,以勞聯的屬會參與國際工會組織的經驗,有時候工會代表參與國際工會會議,國際工會組織可能會提供機票資助,或者與香港工會合辦研討會,並提供資助,安排一些聚餐活動。所以,勞工處應該為申報資金提供清晰指引,訂明哪些要報、哪些無須報,工會就可以避免漏報。要求申報的規定只是防範外部勢力聯同別有用心的本地工會,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工會參與國際工會組織,也是為了就勞工事務多交流,而不是被境外勢力利用,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平台。我相信只要工會緊記初心,繼續參與國際工會組織是沒有問題的。另外,《條例草案》亦規定,若本地工會職員擔任境外組織的幹事,在特定情況下需要行政長官的同意。在香港,有少數族裔的行業職工會,亦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工會,例如勞聯屬會尼泊爾建築工人工會,亦有工會開始組織少數族裔外賣車手,他們的工會理事可能與其原居地,例如菲律賓、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等仍然有聯繫,亦有機會擔任這些國家的組織的委員或幹事,例如同鄉會、家長會、聯誼會等。按法例建議,這也要得到行政長官同意。我期望如果有工會理事參與該等組織成為幹事,在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也可以透過簡單程序獲得批准,讓這些少數族裔的工會幹事可以正常參與其國家的事務。此外,《條例草案》賦權登記局局長,如果在工會解散過程中,會員的普遍利益已經受損或相當可能受損,可以取消相關職工會的登記。這個安排我是理解的,但我擔心會員普遍利益的定義可能有爭議,例如當局可能覺得工會平價賣出物業,會員利益受損,但會員不覺得自己利益受損,那麼局長憑甚麼去決定呢?由於今次修例目的與國家安全有關,所以如果工會的解散和資產去向不涉及國家安全,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也應該讓工會按法規、按章程自行解散,並由會員自行決定工會資產和物業的處理方法。《條例草案》亦建議放寬加入工會的法定條件,容許“非通常在香港居住”人士成為本地工會的會員。現時已經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工會,反觀過去有港人從事海員,整年無法回港,可能因而不能加入工會,有點不太合理。修例後,不論是日後來港工作的外地勞工、受聘於本地公司而長期在大灣區工作的香港人都可以加入工會。外地勞工因為希望賺取更好收入而來香港“打工”,與家人或子女長期分開,其實也不容易。容許他們參加工會,爭取合理的勞工權益保障,也彰顯香港是一個文明多元的國際化城市。最後,《條例草案》新增條文,規定職工會需要備存各項紀錄,包括會議紀錄。我期望當局在規管和基層工會運作上取得平衡,如果該工會並非經常和故意違規,勞工處可先行勸諭,並繼續向有需要的工會提供更多支援。最後,我希望《條例草案》通過後,所有職工會都可以重回初心,專注勞工事務,服務工友。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SeqNum": 224,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6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LCS_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