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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02138,
"HansardID": 7996,
"MeetingDate": "2025-06-25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209,
"SpeakerName": "鄧飛 / TANG FEI",
"Speeches": "鄧飛議員: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草案》。這條《條例草案》千呼萬喚始出來,因為經過很多年都沒有修訂,但是,多年來經過不同業界的多次檢討,也發表了一些報告,終於在香港現時要確立成為國際專上教育樞紐時,剛好推出這條《條例草案》,可謂相得益彰。代理主席,《條例草案》最主要是用統一的規管框架,令自資的專上教育有更全面和更有系統的管治更新。首先,統一規管框架,也簡化管治架構。過去,自資專上院校的規管絕大部分散落在《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以及有一小部分落入《教育條例》(第279章)等不同條例的監管下,部分院校更附屬於八大政府資助大學,成為其持續進修學院。究竟它是公,還是私?究竟是獲得政府資助,還是頂着政府資助大學的名義來營運自資院校?不同的名稱,不同的監管框架,或者學校內的管治框架,有很大分別。這次修例,最主要的目的是將各個不同類別、under不同條例的自資院校,統一至更新的《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下,有一個更清晰的監管框架,更一致的法律基礎,以進一步簡化不同院校的內部管治。代理主席,如果不說,可能行外人未必知道,這些自資院校的校內管治框架最多可以有4層那麼多,有校董會、校委會、教務委員會和行政層等,並非每間如此,有些是,有些不是,導致彼此之間不僅存在不必要的差異,同時也令其內部管治,不論在效率或決策鏈上也過長。這次《條例草案》將院校的內部管治框架規範化,精簡為校董會和管理層兩層架構已經足夠,除了可以大幅提升院校自身的管治效率及行政效能,也方便教育局作為官方,在監管這些自資院校時比較簡便和統一。第二,用一個比較嚴謹的標準作為大學的門檻,即升格成為大學的門檻,這也是《條例草案》和當中相關的行政配套措施中最令人矚目的部分,包括如何令專上學院取得大學的資格,或者取得更熱門的、嶄新的所謂應用科學大學的名銜。《條例草案》本身沒有提及“應用科學大學”這些字眼,但相關配套的行政措施十分清晰,說得俗套點,是訂立了很清楚的大學upgrade途徑。無論如何,《條例草案》同時訂立了客觀的標準,涵蓋了大學的管治、財政的可持續性、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等不同範疇的要求,都由《條例草案》及相關的行政措施完全界定得比較清楚,為有心升格為大學,或由大學再升格或轉型為應用科學大學的院校,提供了清晰簡潔的路徑。第三,也強化了專業監管和問責。除了令校董會和管理層的兩層架構統一,也引入了“適當人選”的要求,即校董和學校管理人員的註冊制度,一項有關fit and proper person的要求。這也是很大的進步,因為過往沒有甚麼特別的要求,說得俗套點,關乎一個“信”字而已。關乎一個“信”字的時候,沒有事便沒有事,當有事的時候便會成為社會上的軒然大波。現時有了“適當人選”的註冊標準之後,便可以清晰區分校董會或校委會內成員中非教學人員的標準,大約等同於其他公營機構,或者監管架構中對非專業界別、layman的指引,是大致相若的。反過來說,教學人員如校長、副校長或研究人員,則大約對標於現時教育界中的《教師專業操守指引》。這種差異化的專業監管,既能確保院校的管治架構及真正營運的架構(這兩者有不同的標準),同時也方便社會監管和理解。第四,監管的機制和程序,尤其是在《條例草案》中提到會取消院校註冊的權力,實事求是地說,這也引起了部分院校的關注。但是,在這裏值得澄清,官方在法案委員會中也說過很多次,不會因為財政問題無法持續經營便取消其註冊。其實說明是自資院校,它無法持續經營的時候,便應該由它自行結束,而並非由當局提早將其註冊取消。當局如果真的要執行取消註冊的權力,更多是因為管治或教育質素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在決定教育局這個監管當局是否執行取消註冊的權力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院校要向教育局提交其策略發展的計劃報告,說清楚院校的發展方向。例如院校有兩大發展方向,第一種是大校的模式,另外一種可能是小而精的模式,最後監管當局決定是否執行取消註冊的權力,或者先別說是否取消註冊,在對其進行評估時,是基於學校提供的策略發展計劃(究竟採用大校模式或小而精的模式?),以作為監管的標準,避免“一刀切”,即不管它是大校或小校,總之“嘭”一聲便cut了其註冊,DQ了,不是這回事。這既能照顧監管方面,同時也能保障院校發展的自主性和多元取向,這一點非常好。但是,你一定要留意一件事,在監管程序上也有優化的空間。局方要考慮,應該參考類似《教育條例》的做法,也要考慮會否設立一些“替代校董”,說得俗套點,即是spare,本人也是某間中學的替代校董。即是如果院校的校董會無法正常具有合法人數召開校董會時,該怎麼辦?是否要有一個替代校董,即時替代並參與其中?此做法在中小學是一個基本的標準動作(SOP),會否在自資院校的校董會中也適當地設立相關的機制?最後一件事,在過渡期的行政支援方面,《條例草案》通過和實施之後,無可避免會令院校需要重新適應,在過渡期內也有些行政、後勤方面的問題要解決。例如有些原本是根據《教育條例》而非《專上學院條例》租用場所的社區學院(留意:並非所有社區學院都是這樣,但有部分社區學院是根據《教育條例》而非《專上學院條例》註冊的),希望與其母校,即根據第320章條文註冊的母校,合併在第320章的框架下時,就面臨一個比較複雜的租賃問題,因為在同一個校舍範圍內,有些部分是根據第320章的條文build up的自資院校,就用這個名義租用校舍,但有些部分是根據《教育條例》成立的社區學院,又根據《教育條例》租用校舍,此時若要合併,該院校可能會被歸納為根據新的第320章的條文成立的新自資院校,當中一些土地租約、校園租約,如果單純依靠學校自行處理會很麻煩,很難解決,此時可能需要跨部門解決。教育局可否提供一站式的服務,聯同其他相關的政府部門,協助院校處理比較繁瑣的行政、後勤問題?總括而言,這次的《2025年專上學院(修訂)條例草案》是一個意義重大的改革,提供統一的規管架構,也簡化了管治架構,剛巧亦是切合現時香港需要(即打造成為國際專上教育樞紐)的一項政策措施。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
"SeqNum": 145,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625-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TFEI_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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