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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39858, "HansardID": 8181, "MeetingDate": "2025-06-18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72, "SpeakerName": "周小松 / CHAU SIU-CHUNG", "Speeches": "周小松議員:代理主席,勞工界過去持續推動放寬“4118”連續性僱傭合約門檻,到今天距離完成修例只差一步,我很欣慰勞顧會勞資雙方委員能夠就方案取得共識,亦感謝政府推動並促成修例。記得2013年我與吳秋北議員一同擔任勞顧會委員時,當年政府曾在勞顧會商討有關議題,勞工處當年曾交出5個可能方向,包括完全取消連續性合約規定、或者改用4星期為計算工時的基礎等,可惜最終都無法達成共識。正因為我參與和經歷過在勞顧會協商討論的過程,更加深知今天的成果來之不易。回顧歷史,連續性僱傭合約概念要追溯至1968年制定的《僱傭條例》,有關規定原意是保障當年按件計薪或日薪僱員。當初的法律規定是要連續受僱4星期或以上,至少每星期工作3天及每天6小時。政府在1990年6月作出修訂,改為現時法例的版本,即“4118”的規定。相隔35年之後,到今天才有《條例草案》,35年,社會、經濟、僱傭模式都發生很大變化,這次修例建議來得確實有點遲。為何勞工界一直爭取要放寬連續性僱傭合約門檻,是因為符合連續性合約的規定是僱員享有多項法定權利的先決條件,包括有薪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病假和產假等。但目前法例存在明顯的漏洞,讓僱主有“法律罅”可以走,透過工作安排的操作就能夠中斷員工的連續性合約,逃避應給予基本的僱員福利。這次修例就是針對性處理這個漏洞,草案主要涉及兩項改動,首先連續性僱傭每星期工作門檻由18小時降至17小時;另一個比較關鍵,僱員即使在某一星期的工時不足17小時,仍然可以看對上3星期的工時,如果加起來達到68小時,連續性僱傭就不會被中斷。修例通過後,通過第四個星期減工時來中斷連續性僱傭合約的做法就再行不通。但是,從技術或理論上,僱主想“走法律罅”仍然有位可走,正如在法案委員會時我都有提出過,透過調節工時安排去逃避新規定的例子。鑽空子的方法仍然存在,不過無論如何,僱主將來要“走法律罅”的難度和成本比現時增加,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等都會相對複雜,當然不能夠排除有僱主“計到盡”照樣去做,但我相信“走法律罅”的情況會有明顯改善。代理主席,有進步總比原地踏步好,政府預計推行“4-68”方案能夠讓約11 000多名工友受惠,加上這個方案是勞顧會共識,我一定會支持。但是,正如我們勞聯過去都提倡,連續性僱傭合約的工時規定應該再放寬,以每星期15小時計算的“4-60”方案是較為合理的水平。一來僱主能夠透過調節工時來逃避責任的空間將會減少,其次是可以讓更多工友納入保障,得到應得的僱員福利。有一些僱員權益例如休息日和有薪法定假日等,其實都是相當基本的保障,兼職或工時相對短的員工都應該可以享有,環顧鄰近的亞洲地區,例如新加坡和南韓,其實都沒有類似連續性僱傭合約的規定,兼職僱員同樣享有有薪法定假日和有薪產假等權利,只不過要按工時去計算可享有福利的比例。不同地方的制度各有不同,當然難以直接比較,甚至各有優劣,但我始終認為政府在保障勞工方面應該做多一些。我期望這次修例是一個新開始,下一次再放寬連續性僱傭合約門檻,提升僱員保障不用再等30年。另外,政府要密切留意“4-68”方案的推行情況,假若發現僱主在新法例下還有新招“走法律罅”,情況又變得普遍,就應該要及時再研究修例,堵塞漏洞。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SeqNum": 171,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618-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SC_00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