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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downID": 1439853,
"HansardID": 8181,
"MeetingDate": "2025-06-18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87,
"SectionName":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GOVERNMENT BILLS",
"SpeakerID": 197,
"SpeakerName": "陳紹雄 / CHAN SIU-HUNG",
"Speeches": "陳紹雄議員:主席,我發言支持《2025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二讀及三讀。現行《僱傭條例》自1968年制定時,就已經訂立俗稱“4-18”的連續性合約規定。如果一名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並且在這段期間每星期的工作時數達到18小時或以上,該名僱員的僱傭合約會被視為連續性合約,在符合條例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享有相應的僱員法定權益。“4-18”規定的初衷,是保障穩定受僱於同一僱主,並且付出一定程度勞動的僱員可以享有相應的僱員福利。然而,面對勞動市場和社會的變化,“4-18”規定的每星期工時門檻未能對應散工和兼職等非固定工時的工作模式,反而變成小部分僱主規避向僱員提供應有僱傭福利的工具。有心逃避責任的僱主會透過飄忽的工作時數分配,來規避工時門檻的計算,刻意把僱員每4個星期中的其中一個星期的工時縮減至少於18小時。如此一來,即使該名僱員在該4星期中的工時總數和一名全職員工相當,即貼近甚或超過100多小時,該名僱員亦未能符合“4-18”規定,變相剝削僱員權益。針對上述漏洞,《條例草案》對現行《僱傭條例》作出3方面的修訂建議。第一,把每星期的工時門檻由18小時降至17小時。第二,提供另一個以4星期工時合計為一個計算單位的替代準則。即使某名僱員在某星期的工時少於17小時,只要該星期及緊接過去3星期的合計工時達到68小時,該星期亦會被計算為連續性僱傭期內,下稱“4-68”規定。主席,現行“4-18”規定的漏洞,主要源自於有僱主刻意抑制僱員計算周期內工時的操作。《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引入新的工時門檻計算準則,我認為可以體現出為保障付出實際貢獻的“打工仔”,可以享有相應僱傭福利的立法原意。主席,我認識有部分商界人士擔憂,修訂建議會導致僱主日後需要提供更多額外的僱傭福利,增加企業,尤其是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中小微企”)的營商壓力。對此,政府當局表示,根據粗略估算,放寬“4-18”規定的修訂建議,預計可以讓約11 400名僱員受惠,涉及的整體企業每年潛在額外開支約為1.5億元,僅佔全港總薪酬支出的0.02%,對營運成本的影響輕微。但我認為這只是宏觀看法,微觀來看,個別中小微企是會受到壓力的。不過若細心看,放寬“4-18”規定,其實並不會令僱員一下子獲得有薪年假、法定產假、法定侍產假,以及長期服務金等僱傭福利。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方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長期服務金需要服務滿5年或以上,並且符合《僱傭條例》的相關條件方能領取。如僱員要放取14個星期產假,亦需符合在此之前連續40個星期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要求。主席,平心而論,若一名僱員為同一僱主服務接近一年的時間,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認為這是一段相對穩定的僱傭關係。我認為這種情況下讓僱員享有《僱傭條例》其他相應的福利,並非強人所難之舉。反過來看,“打工仔”權益得到保障、福利有所提升,或有助增加僱員的向心力,加強僱傭關係的穩定性,降低人員流失所產生的隱性成本。對於新增的“4-68”規定,有部分行業擔憂放寬領取福利的要求,可能會增加從事全職工作的人士轉為兼職工作的誘因,進而加劇人手短缺的問題。我注意到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有委員提出,日後會否出現僱員受僱於不同僱主並從事多項兼職工作,以獲得多重僱傭福利的問題。政府當局表示,就着人力供應的問題,根據統計處於2019年公布的一項主題性住户統計調查結果,在約10萬名15至69歲非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士當中,約六成三人表示,如獲聘請從事一份合適的工作,“彈性/方便的工作時間”是願意接受該份工作的首要考慮因素。值得留意的是,受訪的61 000名料理家務者和16 500名50至64歲的提早退休人士中,分別有約六成和六成七人表示只有意從事兼職工作。是次修訂雖然並非針對彈性工時制度,但新增的“4-68”規定,或許有助吸納部分對彈性工作時間有需求的人士重投職場。主席,儘管《條例草案》加大僱主逃避責任的規避成本,但不代表能夠完全杜絕這種行為。眼前的營商環境充滿挑戰,雖然當局相信絕大部分僱主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僱員工作,但僱主更可能傾向根據“荷包”大小安排工作。與中小微企相比,大企業有較多資源設立專職人員,負責處理兼職員工的編更安排,因此有較大靈活性,可僱用兼職員工。不過,部分行業由於業務性質,對臨時工和散工等“炒散”的工作形式有需求。其實,不只基層僱員缺乏對連續性合約的認識,有不少中小微企亦未能掌握相關規定的內容。這些中小微企未必存心逃避責任,但實在沒有額外資源去了解和執行相關規定。我注意到《條例草案》第1(2)條訂明,經制定的條例自其於憲報刊登當日後的6個月屆滿後的首個星期日起實施。考慮到是次修訂不僅僅是下調每星期的工時門檻,而是同時引入以4星期工時為一個周期的計算準則,我認為有需要預留時間,讓政府向社會作宣傳推廣,以及讓僱主熟悉及準備新安排的實施。我樂見當局表明會善用行業性三方小組、人力資源經理會、職工會及商會等現有平台和網絡作宣傳推廣,確保勞資雙方對新安排有充分的認識及理解。對於“4-18”規定的放寬和新增的“4-68”規定安排,我希望當局除了製作“懶人包”形式的宣傳單張及指引作說明外,可以考慮製作連續性合約計算小程序,或者人工智能解答小程序,讓勞資雙方能夠更直觀地了解計算方法。最後,對營商影響方面,正如當局提到,目前住宿及膳食服務業有較多僱員按非連續性合約受僱,有關修訂建議會對這些行業有較大影響。我期望當局善用前述的6個月時間,在宣傳的同時做好與中小微企的連繫,並在經修訂的條例實施後至少半年內評估特定行業的經營壓力,以便在有需要時及早提供支援。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SeqNum": 166,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618-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CSH_0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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