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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downID": 1439967, "HansardID": 8181, "MeetingDate": "2025-06-18T00:00:00", "HansardType": "Floor", "SectionID": 34, "SectionName": "議員議案 / MEMBERS' MOTIONS", "SpeakerID": 136, "SpeakerName": "何君堯 / JUNIUS HO", "Speeches": "何君堯議員:代理主席,多謝陳祖恒議員和嚴剛議員提出的議案和修正案。議案標題是甚麼呢?就是“以新質生產力激發香港中小型企業蓬勃發展,積極對接國家高質量‘出海’戰略”。馬逢國議員剛才已解釋“新質生產力”這名稱、說法、詞彙,是我們的黨總書記習近平在2023年巡視黑龍江時已經提出。不過,我相信很多人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我自己聽過這個term很長時間,新質生產力關乎甚麼呢?Google後發現,就是使用新科技,透過技術革命製造突破,然後在生產要素方面作出創新性的配置,採用new formulation technology,繼而將產業深度轉型升級,在轉型後還要upgrade(升級),之後催生出“質”的變化,這就是所謂的“新質”。在“質”出現變化後,在出現新品種、新質量後,透過革命性科技產生這些“精品”還未夠,還要有“量”。之前強調“由量變到質變”,現在則強調採用新科技作出提升,製造優質產物,然後進行大量生產。新質生產力的最終目的是要達致經濟效益。同事談及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我不作演繹或討論,我只想談法律界。我完全認同這是良好的思維,但如何應用在每個不同行業的場景之中呢?我就此思考。目前,香港的司法系統強調依法辦事、愛法治精神。但是,何謂“法治精神”呢?當發生糾紛時,我們要將權益理清是非,盡早讓當事人獲得濟助,這就是最終目標。英文有一種說法是“Justice delayed, justice denied”。如果有所延誤,說甚麼也沒有用。香港向來以高質量、高質素、高效聞名,但如果官司久久而未解決,一拖經年便是六七年,我們的優勢就會失去。對於這情況,我很高興......當然,原因之一是人手不足、法官的工作模式古舊,連法袍也不更換,仍然戴假髮,對新事物有排斥感、守舊。他們的思想精闢,但不論如何精闢,如果追不上時間,要捱落後,便“醫返都冇用”。我們應該如何將新質生產力置諸於香港,避免新瓶舊酒呢?我很高興看到,國際調解院總部於6月1日成立,國家賦予我們一項重任:並非每宗官司都要進行訴訟,亦並非所有糾紛都必須由法官審理,我們能夠調解好就最好。所以,“先調後仲再訴訟”可能是我們法律行業中新質生產力的一項配方,讓我們解決企業的難題,符合其要求。至於“出海”的企業,我們可以引領它們回來。它們繼續做生意不要緊,但如果合約內加入這些新質生產力的條款,遇到問題時回來打官司,而我們能夠提供良好服務,我們同樣是站在不敗之地。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議案。", "SeqNum": 280, "HansardFileURL": "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floor/cm20250618-confirm-ec.pdf#nameddest=SP_MB_JH_00280" }